利用职务便利,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北湖街派出所原所长毛某收受贿赂,为辖区多个涉黄场所提供庇护。11月28日获悉,毛某因犯受贿罪,被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所退赃款4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毛某利用负责领导和组织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打击辖区内违法活动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辖区内管理对象台北路某无名桑拿店负责人罗某、某足浴店股东郑某等11家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贿赂共计41.3万元及价值0.1万元某酒店消费卡,并在社会治安管理和查处工作中对上述经营场所给予关照和帮助。

2018年10月17日晚,武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江汉区台北路某无名桑拿店内的卖淫嫖娼活动依法进行查处,将罗某抓获并行政拘留。2018年10月19日,毛某在得知该无名桑拿店被查处后,主动到武汉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投案,并先后向武汉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退赃10万元,向武汉市汉阳区监察委员会退赃31.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派出所全面工作,打击辖区内违法犯罪活动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1.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