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一年多后,恩施州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范荣被判刑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范荣受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范荣因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公开报道显示,范荣是个“老公安”,他的多名手下涉嫌帮助杀人犯减刑,最终使该杀人犯仅在狱内服刑6个月。

留置地点变更后,开始陆续交代问题

范荣,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湖北荆州人,大学文化。

公开资料显示,范荣毕业于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1993年毕业后到了恩施市公安局,从那时起至落马,他在公安系统工作26年。

2014年3月,时任建始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的范荣履新恩施州公安局副局长,后兼任恩施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2019年5月15日,恩施州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范荣被查。

上述判决书披露了范荣到案经过。

2019年2月1日,范荣主动联系恩施州纪委监委派驻州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主动反映了在建始县公安局任局长期间,从单位拿公款使用、收受建始县看守所原所长汪大勇钱物等违纪违法问题。

汪大勇在2018年6月被查。据《湖北日报》披露,汪大勇被采取留置措施后,检举揭发了多人违纪违法线索。

据判决书披露,2019年5月6日上午,范荣按通知到恩施州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谈话,未交待任何其他新问题。当晚,恩施州监委对范荣采取留置措施。

2019年5月7日,纪委监委对其第一次讯问,他也未交待任何其他新的问题。

2019年6月21日,范荣留置地点变更湖北省委花山工作基地,经办案人员做思想工作,范荣陆续交待了新的问题。

法院认为,范荣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并如实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是坦白。

多名手下帮当街杀人的黑老大减刑

纪委通报直陈,范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建始县公安系统多名干部因违纪违法被查处”。

据《南方都市报》2019年报道,范荣多名手下被查,这些人涉嫌帮助杀人犯减刑,最终使该杀人犯仅在狱内服刑6个月。

这个杀人犯就是严金。

严金,2010年12月因暴力讨要赌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被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3年6个月,其间获得监外执行并减刑一年,实际在狱内服刑6个月。

2018年4月11日,恩施州成立专案组,对严金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立案侦办。

之后,建始县公安系统多人被查。这些被查人员中,多人涉嫌为严金违规获批监外执行、提供记功嘉奖“一条龙”服务,使其减刑。

其中就包括向范荣送钱的汪大勇。

汪大勇被指在明知严金没有患空洞型肺结核的情况下,亲自将严金从看守所带至医院办理虚假病历,并以虚假证明获得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手续。

行贿者名单

根据法院判决,范荣在担任建始县公安局局长、恩施市公安局局长及恩施州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敛财79.3万元。

向他行贿者多数都是以拜年名义送了现金,行贿者的名单中,除了汪大勇,还有:

建始县公安局副政委,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教导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交警大队指导员,县公安局长梁派出所所长,县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县公安局业州城区派出所所长,县看守所所长,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行动中队指导员等。

观海解局注意到,向范荣行贿最多的,是建始县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

2011年至2017年,范荣曾先后7次收受龙某所送现金22万元。

这22万中,有的是龙某“以拜年名义”所送的,有的是龙某为谋取范荣对顶力爆破公司的关照所送的,也有的是为感谢范荣对其儿子在职务晋升上的肯定和帮助所送的。

检举揭发他人但查证不属实

除了受贿罪外,范荣还犯了贪污罪。

2011年至2014年,范荣在担任建始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伙同时任建始县公安局副政委的田大淦、县公安局政委的刘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上账的手段,套取建始县公安局公款70万元据为己有。

其中,范荣个人分得35万。

法院方面披露,范荣曾检举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问题。

不过,经核实,他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不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立功。

最终,法院判决范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