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湖北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介绍了湖北省政法机关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有关情况。

发布会现场

“老百姓对‘怎么认罪’‘怎么从宽’有了更加深入直观的认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办理周期明显缩短,有效保证了全省刑事案件的办理质效。”发布会上,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刘太平说。

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青介绍,去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人数占全省全部审结案件人数的63.7%,今年前7个月达77.3%,“适用率逐步提高”。

湖北省高院副院长张忠斌也透露,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湖北法院共审结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近2.8万件3.1万余人,占同期已审结刑事案件的72.40%。

发布会上,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胡甲文介绍,去年10月“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今年6月我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后,全省公安机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安侦查阶段落实落地,刑事案件办理周期大幅缩短,司法资源得到优化,执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湖北在全省128个法院和98个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同时推动实现值班律师全流程参与,值班律师累计提供法律咨询10万余人次,转交法律援助申请3000余件。”省司法厅副厅长张圣华说。

发布会上,还书面发布了我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10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均为公、检、法、司各部门办理的真实案件,从不同环节彰显了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

1、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1名被告全部认罪服判

2013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喻某某带着雷某某等人在赌场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为谋取更大非法利益,喻某某扩大高利放贷的范围,并网罗乐某某、吴某某、包某某、尹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等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催讨债务。同时,还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指派其组织内成员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抽头渔利获取暴利。

该组织以喻某某为组织、领导者,雷某某、乐某某、吴某某为骨干成员,其余7人为一般参加者,结构稳定,分工明确,在大悟县城关、双河镇一带实施了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21起,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据介绍,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汉川市办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汉川检察机关根据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心理状况,精准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促使8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针对犯罪嫌疑人乐某某、吴某某否认骨干成员的指控,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结合证据讲明利害关系,促使两人从拒不配合转变为主动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司法机关指证主犯喻某某。

在法庭审理阶段,10名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认罚并指证喻某某,喻某某思想上产生了动摇,在最后陈述阶段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希望得到从宽处理。最终,该案11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因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法庭审理过程更加高效。该案不到六个小时全部审结。

2018年12月11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1名被告人全部认罪服判,均不上诉。

2、男子滥伐林木

补植复绿后被判刑三年

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下半年间,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承包经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都镇湾镇张某某、赵某某、宋某某等五人的山林,并私自采伐林木,所伐林木大部分出售牟利。经鉴定,邓某某滥伐林木共计946株,总立木蓄积110.9675立方米,所涉林地均系防护林。

审查起诉阶段,长阳县检察院初步审查全部案卷材料。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邓某某滥伐林木110余立方米,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涉嫌滥伐林木罪。检察机关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明确说明承担公益损害修复、开展补植复绿是“认罚”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邓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尽早进行补植复绿。长阳县检察院在充分听取林业部门、大堰乡政府、涉案地所在村委会及律师意见基础上,鉴于邓某某是初犯、偶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并督促邓某某积极补植复绿,及时补种树木3000余株,保证85%以上的成活率。在律师的见证下,邓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提起公诉后,长阳县检察院督促邓某某家属及时种植杉树3200株,后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及时弥补了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损害。

长阳县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3、以贩养吸的男子

认罪认罚后获刑三年

去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在武汉市洪山区建和世家小区2号门附近,将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麻果)贩卖给了刘某江。

第二天5时许,王某在其住处,将1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少许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贩卖给李某松,李某松当场将毒品吸食。同日9时许,王某在其住处,将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胡某,胡某当场将毒品吸食。同日21时许,王某在其住处与刘某江联系,将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袋甲基苯丙胺晶体贩卖给刘某江。后王某指使李某松,携带上述毒品与刘某江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王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据介绍,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多年前曾因见义勇为,全身大面积烧伤,面部及耳部损毁,无法正常工作及生活。因一次偶然机会,王某发现毒品可以缓解身体疼痛,于是走上了吸毒之路,渐渐开始以贩养吸。

本案也是王某第一次犯罪,无前科。第一次庭审时王某出于侥幸心理拒不认罪,承办法官基于本案证据非常扎实的前提,结合王某面容毁损及家中有小孩需要抚养的情况,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后果,并针对性地进行了法治教育。第二次庭审作最后陈述时,王某真诚悔罪,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早日回归家庭、照顾家人。

洪山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李某松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权威释疑】

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

不会变相侵害被害人的权益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出,不少人有疑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会不会变相侵害被害人的权益,或者说如何才能充分保障被害方的权益?

对此,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青表示,认罪认罚的从宽,不是没有边界,而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来依法从宽。这项制度不仅不会损害被害人的权益,反而恰恰是一项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设计。

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青

郑青介绍,以往办理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也要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但该制度实施后,检察官不仅要听取意见,还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方是否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这样,被害方就可以进一步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对达成和解、接受赔偿等作出选择,并直接影响从宽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被害方不再是刑事诉讼的旁观者,而是实际的参与者,其诉讼地位和权利得到更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同时,依法及时惩治犯罪,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渴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诉讼效率大大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得到及时惩处,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二次伤害”。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的赔礼道歉,也会一定程度上解开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结”。

第三,可使被害人及其家属及时得到赔偿和救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是从宽处罚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郑青介绍,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赔偿的积极性就会增强,有利于及时弥补被害方的损失。同时,对那些确实没有能力赔偿,而被害人及其家属又生活困难的,检察机关也会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让受害方能够感受到法律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