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武汉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新情况,贯彻落实武汉加快建设世界级地铁城市发展战略,武汉市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管理相关制度。9月1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会上通报《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禁止以下十二类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和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等;

(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

(三)擅自在列车上和车站、桥梁、通道、出入口等轨道交通建(构)筑物上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

(四)携带宠物、活禽等动物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导盲犬除外;

(五)携带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的物品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自行车等;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倚靠侧板、逆行;

(八)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躺卧、踩踏座椅、乞讨、大声喧哗或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擅自表演歌舞;

(九)在列车内进食;

(十)擅自在车站、列车内推销、售卖产品或者服务;

(十一)携带重量、长度、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乘车;

(十二)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根据处罚规定,有第一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下车,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增加了需禁止的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种类,将“阻挡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飞行器”列为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明令禁止。此外还被禁止的行为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站台门、机车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安全装置等。有这些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条例还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设施,并对乘客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检查。拒绝检查的,不得进站,强行进站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应急管理方面,条例强化了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明确了要制订轨道交通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