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付诸实施。

《条例》共6章55条,分为总则、基本规范、激励倡导、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对养犬管理、控制吸烟、治理高空抛物、楼道乱堆乱放、跳舞健身与装修噪声扰民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违者将依法受到处理。

高空抛物行为,物业制止不力可处万元罚款

《条例》明确,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做到不加塞、不拥挤、不赤胸裸背、不大声喧哗、不躺卧公共座椅等,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特别是,禁止从建(构)筑物中抛掷物品。一旦发现,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人未宣传告知、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发现抛物行为未予以劝阻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跳广场舞噪音大,不听警告也受罚

现在,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敲锣鼓、拉二胡、吹唢呐、唱歌(戏)、打陀螺、甩鞭子等文体休闲活动的人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噪音时常令人头痛不已。

对此,《条例》规定,相关人员应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定或者行为公约,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不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对活动组织者或者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禁烟场所吸烟最高罚200元

当前有不少市民有随地吐痰的毛病,少数市民还有随地便溺的恶习。发现这些不文明行为应当如何制止?《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有禁烟标识的室外区域吸烟。如果有人违反了怎么办?由经营管理者或者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制止;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的,由对该禁烟场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遛狗不牵绳,最高罚1000元

《条例》规定,单位、个人应当文明养犬。在县(市、区)建成区内养犬或者从其他区域携犬只进入的,必须遵守这些规定:要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按照公安机关管理规定申办养犬登记证、领取犬牌;外出时为犬只戴牌,束犬链(绳)牵引,主动避让路人,即时清除犬粪,乘坐电梯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其具体品种、体高标准等,由市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不得在机关、学校、医疗机构、集体宿舍等不适宜养犬的区域内养犬;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机构、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及候车(机)室、商场、超市、酒店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不得遗弃犬只、随意丢弃或者自行掩埋犬只尸体,犬只尸体应当送至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代为无害化处理。

养犬人未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携犬只外出时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和随意丢弃或者自行掩埋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不办理养犬登记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携犬只外出未束犬链(绳)牵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城区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携烈性犬、大型犬进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机关、学校、医疗机构、集体宿舍等不适宜养犬的区域内养犬或者携犬只进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毁绿种菜最低罚200元

《条例》规定,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参与义务植树等爱绿护绿活动,严格执行山体及绿地保护法律、法规,遵守养护管理规定,禁止占用、破坏保护山体和公共绿地,维护十堰山城风貌。在县(市、区)建成区内,不得毁绿种菜,不得折树枝、摘花果。

如有违反,由经营管理者、物业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劝阻、制止;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或者已造成损害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责令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装修造成环境污染,单位和个人都要受罚

日常生活中,常因邻里装修不遵守物业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限制作业时间的具体规定而产生纠纷,让人怨声载道。

对此,《条例》规定,单位、个人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文明施工,遵守物业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限制作业时间的具体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否则,由物业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共享单车违规停放最高罚5000元

时下,很多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既存在安全隐患,又影响城市形象。对此,《条例》规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的行业管理。运营企业应当依规进入十堰市场开展业务,承担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的宣传、告知与管理责任,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无法使用的车辆。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未落实管理责任,车辆乱停乱放较为严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改正情况,按照规定控制其投放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