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上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10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进行了集中审理宣判。
杨某等10名被告人均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交警查获。
庭审中,10名被告人被指控犯危险驾驶罪,并全部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院指控的这10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法庭当庭宣判。
审判长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了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民警将上述10名涉案人员执行逮捕,并送至荆门市看守所执行拘役。
以下,是这10名醉驾司机的简要案情
1.2019年12月23日22时许,杨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五一路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勘察现场时,发现杨某涉嫌酒后驾车。后经鉴定,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拘役3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13000元
2.2020年3月21日21时许,任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348国道与南三环交叉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鉴定,任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3.2019年12月5日22时许,谢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白云大道与深圳大道交叉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鉴定,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4.2020年5月2日20时许,詹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白云大道与关公大道交叉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鉴定,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5.2020年1月6日22时许,廖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白云大道星球商业中心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鉴定,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4.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拘役3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14000元
6.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李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白庙路与杨湾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备注:2017年6月4日,李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罚过
7.2020年3月20日20时33分许,刘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兴隆大道与凤袁路交叉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后经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8.2020年4月11日21时30分许,吴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白庙路江山社区路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鉴定,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4.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拘役3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15000元
9.2020年1月17日21时许,代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果园二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鉴定,代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10.2020年4月24日20时53分许,贾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兴隆大道与凤袁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鉴定,贾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