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6个“教师节”来临之际,湖北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定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出台《湖北省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明确从今年起在全省实行乡村教师职称“定向评审、定向使用”改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公办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教学一线任教、在职在岗(含签订人事聘用合同)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

上述人员也可按《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规定,正常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本次发布的《湖北省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突出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的评价导向,体现了乡村中小学教师工作实际和特点的评价标准,克服了唯学历、唯论文等倾向,强调乡村连续任教年限,明确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学校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不受本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坚持了“定向评审、定向使用”原则,对长期扎根乡村基层,做出突出贡献和业绩的中小学教师进行了适当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