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办案

对醉驾司机提取血样时,消毒液用的是碘伏还是医用酒精会影响到鉴定结论以及罪与非罪的定性。记者昨日获悉,钟祥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向某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这起醉驾案曾一波三折,险些无法定罪量刑。钟祥市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完善了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对该案提起公诉。

事情要从2019年8月的一天说起。当日向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人体血液送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9.16mg/100ml,高于醉驾标准。案件移送至钟祥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该案过程中,发现向某人体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应由医务人员填写的皮肤消毒液名称一栏填写的是“医用酒精”,且字迹与医务人员签名的字迹明显不同。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提取血液样本时,皮肤消毒液不应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

虽然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非常高,但是如果提取血样时违反办案程序规范,用医用酒精进行皮肤消毒,则可能导致血样受到污染,影响检验鉴定的客观性。该检验鉴定意见则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案件也不符合起诉条件。

为了弄清案件真相,承办检察官调出案发时提取血样时的视频资料,反复查看后发现,医务人员使用的消毒液容器是棕色的瓶子,沾有消毒液的棉签也是棕色的。

如果是医用酒精消毒,棉签怎么会是棕色的呢?消毒液到底是碘伏还是酒精?如果是碘伏,为什么登记表中写的是医用酒精?

是笔误还是另有隐情?承办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侦查。经向提取血样的医务人员询问,证实当天是用碘伏进行皮肤消毒。当天医务人员在填写提取血样登记表时,只填写了自己的单位和姓名,消毒液名称不是她本人填写,办案人员也没有要求她填写。

之后,承办检察官又向侦查机关了解情况。原来,该案中途更换了承办人,新接手的承办人发现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皮肤消毒液一项未填写,就想当然填上“医用酒精”。

至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符合起诉条件。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其对案件事实及检验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迅速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