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导致300余人共4600余万元存款本金不能归还……9月10日,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就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召开审查逮捕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承办检察官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当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

听证会现场

曾都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尚敏介绍,2011年5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杰、马某某注册1亿元资本,成立某融资公司,刘某某系该公司控股人。公司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该公司在刘某某的操控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每月1.5%的高额利息,公开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

2011年8月至2015年6月,该公司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768.8993万元,至案发已退公众存款12230.4189万元,导致300余人共计本金4600余万元存款不能归还。以上存款均被刘某某投入至其控制的3家矿业公司中。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公司需要融资为载体,以高额利息为诱惑,以给业务员3%的提成为手段,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导致300余人共4600余万元存款本金不能归还,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尚敏介绍。

检察官尚敏

听证会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针对案件的相关证据、逮捕必要性作了简要阐述,3名被害人代表依次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

“大家一定要吸取教训,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要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观念,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这种犯罪行为的滋生蔓延……”听证会上,尚敏针对证据收集、构罪问题、债权债务关系等充分释法说理,并对防范打击非法吸收公众款犯罪进行了普法教育。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承办检察官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当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

(记者黄忠通讯员刘兰婷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