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发布,有效期2年。

根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哪些村民可以申请个人住宅建设呢?规定指出,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分户且现有住房无法满足分户住房需求的;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个人住宅建设。

规定要求,在村民申请建房时,五类情形不予批准: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不符合“一户一基”规定的或者建新房而原宅基地不同意退出的;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规定强调,农村村民个人在建房过程中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