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1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案件信息。
2020年9月1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伟豪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
事件回顾
2020年2月9日,同济赤壁医院(蒲纺医院)发布,《关于患者张某豪在同济赤壁医院(蒲纺医院)入院治疗的情况说明》,全文如下:
关于患者张某豪在同济赤壁医院(蒲纺医院)入院治疗的情况说明
患者张某豪,男,家住赤壁市沿河大道,身份证号码4212811997****0317,患者于2020年1月24日因“发热伴咳嗽十余天”由我院收治入院,经医疗检测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患者入院后即收入感染病区进行治疗,严格按照新肺疫情防控管理治疗措施实施治疗管理,没有外出行为;如入院前与其有密切接触的市民,请迅速自行居家隔离并向所在村社区主动报告。
同济赤壁医院(蒲纺医院)
2020年2月9日
2月9日,赤壁公安发布案情通报,《疫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赤壁警方:立案侦查》,全文如下:
“2月9日,赤壁市公安局对张某豪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立案侦查。
疫情防控期间,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居民张某豪(男,23岁)在明知自己可能已被感染新冠肺炎后,不接受医院检查建议,趁机离开,并到多个人员密集场所活动。目前张某豪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多名与其密切接触人员已进行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来源:平安赤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