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门市钟祥法院对郭某红等2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1996年以来,郭某红先后纠集社会人员结成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荆门地区及周边地区群众正常生活,危害当地经济、生活秩序。该组织在2011年初具雏形,2012年郑某团伙加入后,逐步发展壮大,形成了以郭某红为组织、领导者,余某、郑某等人为骨干成员,温某、袁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46起违法犯罪,其中刑事案件36起,违法案件10起。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造成4人轻伤、9人轻微伤、30万余元财产损失。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红伙同被告人郑某、余某等人,形成了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将部分收益用于支持组织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荆门城区群众形成了强大的心理威慑,多名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或主张自己的权利;多次在荆门地区组织暴力拆迁,对荆门地区的土方工程行业形成重要影响;受人之邀插手民间纠纷,摆场示威、暴力讨债,在荆门城区造成了严重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案25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法院已根据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罪行严重程度等,充分考虑其有关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从宽处罚。该案被告人均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郭某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郑某等其他2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八年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