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河砂是犯罪所得还要进行收购,这属什么行为?收购方又将面临怎样处罚?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回答了上述两个问题,当地一家公司因犯此罪被判处罚金182万元,该公司一员工也因犯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
涉案公司为荆门一新型建材科技公司(位于沙洋城区),涉案人为文某(今年33岁,沙洋人,高中文化,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去年,当地警方在查办两起非法采矿案中,发现这家新型建材科技公司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进行侦办。查明案情后,以该公司及一员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沙洋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中旬,许某(今年39岁,钟祥人,当地农民)看到该新型建材科技公司的文某通过微信群发布的收购河砂的信息后,邀约饶某(今年44岁,钟祥人,当地农民)一起利用采砂船采挖河砂后进行销售获利。许某、饶某两人明知自己没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汉江钟祥文集塘港、石牌段不准采砂的情况下,由饶某联系李某(今年52岁,钟祥人,当地农民),并由李某提供采砂船负责采砂,许某负责销售。至2019年4月15日案发,饶某、许某、李某非法采挖河砂65船次,重量共计5万余吨,销赃给该公司后牟利25.17万元,被3人瓜分。
此外,2019年3月中旬至4月,樊某(今年40岁,湖北枝江人,个体工商户)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购买的采砂船,多次在钟祥市石牌镇李集村水域16号坝附近禁采区域非法采挖河砂共34船次,合计3万余吨,并将所采河砂销赃给该公司,牟利19万余元。
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许某、樊某等人所售河砂的来源,为获取高额利益,仍然安排公司员工文某负责收购。文某受公司安排,明知许某、樊某销售河砂的来源,仍然与许某等人联系,并在沙洋县新港码头安排卸货、称重、开票等予以收购,收购的河砂用于公司生产及对外零售。自2019年3月10日至案发,涉案公司由文某经手,共计收购河砂13万余吨,投入收购资金近200万元。
法院认为,涉案公司明知他人销售的河砂系犯罪所得,仍安排文某多次予以购买,文某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公司收购的河砂系犯罪所得,为了公司利益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文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等。最终,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据悉,牵涉此案的许某、饶某、李某、樊某等人因犯非法采矿罪另案查处,也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还判处他们赔偿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修复共计17万余元。
相关链接何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312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犯此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