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全票通过。这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第七部地方性法规。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正在为《条例》即将实施作准备。
据了解,《条例》围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从“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等方面,共设置了总则、基本规范、激励倡导、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55条。总体而言,《条例》既涵盖了文明行为的基本范围,又突出了文明行为的重要方面,既紧密结合了十堰本地的特色与实际,又认真落实了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回答了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譬如,对新冠肺炎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行为规范及禁食野生动物、制止餐饮浪费、渔业资源保护、养犬管理、控制吸烟、治理高空抛物、楼道乱堆乱放、跳舞健身与装修噪声扰民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打出奖惩组合拳”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激励倡导一章,建立了关爱帮扶机制,健全了奖励表彰制度,如对见义勇为、捐献器官、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进行表彰和奖励。监督检查一章,加强对社会生活中文明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建立对不文明行为曝光机制。法律责任一章,突出对不文明行为的严管重罚,如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犬粪、随地吐痰便溺、擅自毁绿种菜、随意摘折树枝、在禁烟场所吸烟、物业公司对高空抛物监管不力、运营企业对共享单车管理不力的,《条例》均依照法定权限明确了处罚幅度,违者将依法受到处理,最高可罚款两万元。
此前,经过广泛调研、借智借力、数易其稿,8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