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将未经检验的电梯投入使用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万元,该开发商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利川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2019年7月23日,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小区内两栋大楼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两栋楼4台电梯不能提供监督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并依据调查的事实,对开发商处以责令停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4台电梯和罚款150000.00元。开发商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处罚违法。
另查明,2019年8月23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开发商使用的2台电梯出具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
利川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违反该项规定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系本案合法的执法主体。开发商使用的4台电梯于2018年投入使用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一直没有取得该4台电梯的检验合格证书,其中2台的电梯虽提交了检验报告,但检验日期为2019年8月23日,检验合格的结论也是在利川市监督管理局检查后即2019年8月23日作出。开发商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法院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电梯属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涉及公共利益,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对公众安全隐患极大,因此对电梯的监督管理,法律规定极为严格。本案中,虽有2台电梯在检查后出示了检验合格证明,但在安装使用时没有经检验合格,仍属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