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款合同、有银行资金流水,甚至还有房产委托公证,看似正常的民间借贷,实则是以侵吞财产为目的。9月29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对以范某斌为首的17人“套路贷”涉恶案件作出判决,该团伙首要分子获刑19年6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

2008年,范某斌注册成立湖北某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10月,为拓展新业务,他建立并上线运营网络借贷平台,以明显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为诱佴(月息1%—1.5%),吸引社会公众到该公司投资,再以月息1.2%—5%的标准向社会公众非法高利放贷,从中收取高额的“服务费”和“保证金”。

同时,为加强对放贷资金的管理,范某斌在公司原架构上,又招收社会人员成立催收部,逐渐形成以放款快、手续少为诱饵,吸引急需用钱的借款人借款,经审核后将“借款”金额的首期“利息”扣除后发放给借款人。之后通过转移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借助诉讼、公证及软硬兼施“索债”,擅自过户或出售其房产,以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放贷“套路”。

截至案发,该犯罪集团累计非法吸收217名投资人资金共计1.13亿余元,向346名借款人高利放贷870余万元。

该案涉案人员多、取证难度大。为夯实证据基础,张湾区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黄德胜为主办检察官的专案组,充分发挥检察官主导责任,派员提前介入,配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和追赃挽损,冻结公司股权2810万元、涉案账户余额170余万元,查封涉案房产206套、仓储用房1间、车位2个,扣押汽车4辆,并随案移送至法院。

经审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和涉案财产处置意见均被采纳。被告人范某斌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处罚金36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7万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