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甘某汉等人涉黑案件进行了宣判。经审理,其中一骨干成员被判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罚金15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共有37名被告人。法院经审理,认定甘某汉等35人组成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成员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七个罪名。另外两名被告人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中,骨干成员甘某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犯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骨干成员谭某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其余成员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八年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追缴该组织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甘某汉、谭某文,先后网罗被告人王某文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层级明显,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自2006年至案发,该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活动共计21起,行政违法4起。该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4791172.04元。
该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对大潭村地区建设市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当地投资商不堪其扰,职能部门管理受阻,村组织忍气吞声,村民闻其色变,当地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给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这个国家级开发区的声誉和投资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9月30日,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孙婷婷通讯员夏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