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冈市纪委监委出台《黄冈市纪检监察机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秩序,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办法》明确,为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因被反映人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换届选举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结论但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其他需要澄清正名的情形,应当及时澄清正名。

纪检监察机关对被诬告陷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由承办部门提出拟澄清正名工作建议,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实施,必要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被反映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澄清正名书面申请的,承办部门经核实后认为应当进行澄清的,应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为不实举报的,可采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5种方式澄清正名。

同时,《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恶意举报和异常检举控告行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涉嫌诬告陷害行为开展核查的,应当在启动调查程序前向设区的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身份类别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党员或公职人员诬告他人者将被严肃查处;诬告陷害人是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