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区法院川店法庭在院党组的领导和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精心组织,重拳出击,圆满完成了对一被申请执行人厂房的腾退,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荆门某农业旅游观光有限公司)工程款735万余元,为实现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8年4月,川店法庭受理原告荆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于同年6月19日作出判决,依法判令被告荆州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向原告荆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809万余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4月4日的利息394万余元,2018年4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以本金809万余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均未自觉履行。

2019年1月,申请执行人荆门某农业旅游观光有限公司(原荆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除厂房、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川店法庭经多次协调,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以物抵债。2019年12月11日,荆州区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荆州某饲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荆州区某村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附属设施作价735万余元,抵付申请执行人荆门某农业旅游观光有限公司部分债权。对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剩余债权693万余元,三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今年9月13日上午9时,执行人员、法警和川店派出所干警共计20人到达执行现场。在腾退厂房的过程中,案外人蔡某以被执行人欠其款项,已租赁了该厂房为由,强行冲击执行现场阻挠执行,法警果断采取措施将其控制并带至川店法庭。执行人员耐心细致向蔡某释法明理,告知妨碍法院执行的危害和后果,要求其通过正当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经过劝导蔡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具结悔过。执行人员按照执行预案各司其职,外围警戒、物品搬运、登记造册、摄影录像等工作井然有序。

经过8个多小时的连续奋战,整个厂房内的物品腾退完毕,并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确保了申请执行人荆门某农业旅游观光有限公司大部分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