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田湖支行职工易相敏于2011年2月至2019年2月担任大堂经理、客户经理期间,控制客户银行账户,将客户资金转入自己控制账户后,用于个人购买彩票、个人消费等开支。

经审查,被告人易相敏共计侵占客户18人名下的47笔资金,共计1168.70万元。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易相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易相敏亲属代为退还的人民币30万元,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继续追缴剩余款项人民币1042.51万元,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易相敏退赔。三、随案移送的银行卡14张、存折1本,予以没收。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数书((2020)鄂0302刑初120号)显示,被告人易相敏,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现住十堰市茅箭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相敏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1年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易相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田湖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担任大堂经理、客户经理期间,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利用在单位窗口柜台、大厅给客户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客户办理业务、销户、换卡之机,提前控制客户银行账户。之后,当客户到银行办理购买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业务时,在冻结资金尚未转入到理财产品、保险资金池的时间段,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客户输入账户密码后将交易撤销,并将资金转入自己提前控制的客户其他账户,之后通过取现金、刷POS机、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将资金用于个人购买彩票、支付本人的有关费用、个人消费等开支。经查,被告人易相敏共计侵占客户邢某1、朱某、翟某等318人名下的47笔资金,共计1168.70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并列举易相敏自2011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通过借助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为由控制客户账户并侵占客户银行账户资金共计18宗。2011年2月至2019年1月7日期间,易相敏通过推荐邢某1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侵占邢某1银行账户资金7笔,共计166万元;2014年2月,易相敏借朱某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保险产品侵占朱某银行账户资金1笔,共计50万元;2014年4月,易相敏借翟某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12万元的理财产品侵占翟某银行账户资金1笔,共计12万元;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1日,易相敏借陈某1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侵占陈某1银行账户资金2笔,共计现金200万元;2015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28日,易相敏借李某2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侵占李某2银行账户资金7笔,共计145万元;2015年2月5日至2018年4月10日,易相敏借田某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侵占田某银行账户资金6笔,共计104万元;2015年3月21日至2017年6月6日,易相敏借马某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侵占马某银行账户资金2笔,共计42万元;2015年10月28日2018年12月4日,易相敏借周某1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侵占周某1银行账户资金9笔,共计220万元。

此外,2017年4月13日,易相敏借袁某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理财产品侵占袁某银行账户资金1笔,共计30万元;2017年4月13日,易相敏借窦某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侵占窦某银行账户资金1笔,共计18万元;2017年5月4日,易相敏借张某1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侵占张某1银行账户资金1笔共计11万元;2018年1月11日,易相敏借赵某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侵占赵某银行账户资金1笔,共计40万元;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12月4日,易相敏借陈某2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侵占陈某2银行账户资金2笔,共计28.70万元;2017年1月23日,易相敏借梁某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侵占梁某银行账户资金1笔,共计30万元;2018年3月18日,易相敏借葛某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侵占葛某银行账户资金1笔,共计23万元;2018年3月25日,易相敏借李某1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侵占李某1银行账户资金1笔,共计20万元;2013年2月21日,易相敏借王某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侵占王某银行账户资金1笔,共计11万元;2019年2月12日,易相敏借客户李某3来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侵占李某3银行账户资金1笔,共计1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相敏明知购买彩票中奖率很低,风险很大,但其在将客户款项用于购买彩票、个人消费等支出,且已经难以归还的情况下,仍然持续长期将大额客户资金用于博彩、个人消费等支出,且造成实际无法归还的结果,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性质属于职务侵占。

据证人黄某证言,易相敏从2010年开始就在其店里买彩票,一直到2019年4月,大约有100多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易相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侵占的客户资金44.15万元和价值32.55万元的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相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易相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相敏六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另经查明,2019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在日常风险排查中发现易相敏有异常交易情况,遂决定停止易相敏的正常工作,配合调查情况,易相敏交代了其违规将资金转出借给他人使用等情况。2019年4月22日,易相敏到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供述其从2011年至今,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客户资金1200余万元转到其掌控的客户账户上,用于购买彩票等支出,后由建设银行与易相敏对账并调取了相关证据,因易相敏无力归还上述款项,其于2019年4月28日再次到公安机关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田湖支行出具的说明及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预评估报告函,载明该单位2019年3月28日收到易相敏退交涉案资金44.15万元;2019年4月22日收到易相敏退交物品,物品预评估价值32.55万元。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扣押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田湖支行出具收据,载明2019年10月9日,从易相敏控制的陈某1账户扣押人民币现金10.60万元。2019年10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田湖支行收到涉案资金19.49万元,其中陈某1账户资金10.60万元、朱某账户资金8.88万元。以上共计96.18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易相敏亲属代为退还人民币30万元。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易相敏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人民币1168.7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且系多次职务侵占,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相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退还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易相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二、被告人易相敏亲属代为退还的人民币30万元,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继续追缴剩余款项人民币1042.51万元,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易相敏退赔。三、随案移送的银行卡14张、存折1本,予以没收。

此外,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于2020年1月21日公示的2份十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十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内控管理不严,员工挪用客户资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堰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当事人易相敏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客户资金,十堰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其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田湖支行成立于1996年9月16日,负责人为刘贤清。截至2005年6月30日,建设银行总资产达人民币4.22万亿元(5218亿美元),贷款总额达人民币2.37万亿元(2933亿美元),存款总额达人民币3.78万亿元(4671亿美元)。2004年9月17日成立股份制商业银行,股票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2005年被《银行家》杂志评选为年度“中国最佳银行”,是本年中唯一获此殊荣的中国银行。2020年7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列2020年的《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第11位。2020年9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7位,营业收入达到1.07亿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