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与其丈夫胡某(已判刑)共同经营的一副食店中查获疑似气枪铅弹1926发。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检材中1865发认定为气枪弹。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非法持有弹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弹药一旦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极易造成杀人、抢劫、绑架等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枪爆无小事,民安重如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经发现,必受法律制裁。要杜绝侥幸心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法律释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