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召开全市分级诊疗培训会,对市政府印发的分级诊疗新政进行详细解读,安排部署各级医疗机构遴选确定本医疗机构诊疗病种目录等工作。

日前,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荆门市统筹区域内基本医保(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患病,按照“基层首诊,急诊就近就便”原则,在荆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接受首次诊查。遇急诊急救的危重病人,首诊医疗机构要在充分评估病情并做好就地抢救的基础上,及时与上级医疗机构衔接,做好转诊工作。

《意见》对市外转诊的权限和流程进行了规范。市级三级医疗机构(市一医、市二医、市中医医院)负责患者向市外三级医疗机构转诊,全市其他医疗机构不得向市外转诊。全市其他医疗机构接诊患者,经病情评估,认为确需转市外三级医疗机构的,要及时提请市级三级医院远程会诊并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就地直接转诊。经远程会诊,市级三级医院能够诊治的,要立即按程序转至市级三级医院诊治,一方面保障患者病情不延误,另一方面减轻患者不必要的赴市外看病费用负担,同时也减少医保基金消耗。

《意见》对分级诊疗进行了进一步的激励约束。基本医保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在荆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的,不再重复计算住院起付标准。向上转诊的,按上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补齐差额;向下转诊的,不再另设起付标准。参保患者经明确告知后,符合转诊条件,但未规范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住院医保报销比例降低50%;不符合转诊条件,但自愿选择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住院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为确保分级诊疗新政于2021年1月1日准时实施,日前,市卫生健康委已组织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近三年诊疗的所有病种280多万例病例进行了全面评分权重分析,并充分征求医疗机构意见,形成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病种指导目录。目前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正在市级指导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遴选确定本医疗机构诊疗病种目录。(记者张爱华 通讯员许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