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资金周转,吴某联合他人利用虚假合同骗贷云梦农商行800万元,然而银行原支行长及员工知道其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与借款人不一致,却仍未对借款用途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农商银行损失399万元。

贷前审查敷衍了事致云梦农商行损失399万原支行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获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裁判书显示,2016年5月,湖北华某顿容器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某因急需资金,便找到云梦农村商业银行一家支行的行长高某寻求帮助。

在得知农商银行有"三户联保"申请贷款的政策后,吴某便找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欧某五金厂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已判刑)、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云松家用电器厂法定代表人徐某(已判刑)、中山市黄圃镇华嘉玻璃制品厂法定代表人鲁某(已判刑),要求吴某某、徐某、鲁某以三户联保的方式向云梦农商行某支行申请贷款。

同年5月23日,吴某某、徐某、鲁某以付材料款为由将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企业信息提供给云梦农商行某支行分别申请贷款4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之后,时任云梦农商行某支行行长高某安排时任云梦农商行某支行副行长张某、信贷员吴某冬两人到吴某某、徐某、鲁某在广东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吴某某、徐某、鲁某提供了虚假的采购合同。

同年6月7日,吴某在云梦农商行某支行以吴某某、徐某、鲁某的名义分别存入134万元、67万元、67万元保证金,随后云梦农商行某支行向吴某某发放贷款400万元、向徐某发放贷款200万元、向鲁某发放贷款200万元,共计发放贷款800万元,上述贷款汇入指定账户后,全部被吴某用于偿还借款。

直到贷款逾期未还后,云梦农商行某支行将上述268万元保证金划扣抵账,2018年11月13日鲁某偿还借款本金133万元,余款399万元未能偿还。

吴某为何能如此顺利进行贷款?案件显示,在贷款过程中,银行人员明知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与借款人不一致,却未对贷款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经调查发现,2015年吴某就曾利用吴某某、鲁某、徐某三人,以他们的名义贷过800万的款项,在2016年上半年,吴某将2015年贷款的800万元连本带息偿还后,又找该支行高行长帮忙贷款,并且延续了首次贷款的方式,高行长同意后,指派该支行信贷部的张某、吴某冬两人前往广东具体承办此事。

随后,吴某提前打电话联系好了鲁某、徐某、吴某某,向他们说明了帮忙贷款的事情并承诺偿还贷款本息与他们无关,叮嘱三人到时候需要把公司印章、身份证件等资料带到公司,之后,张某、吴某冬来到公司后,吴某便电话通知了鲁某、徐某、吴某某,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贷款。

当天,该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吴某还缺少《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随即,吴某分别联系了夏某、黎某,向他们说明需要找银行贷款还差《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希望他们帮忙做2套资料,他们同意后,吴某又到前妻的厂里制作了1套虚假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收集齐这3套虚假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后,转交给了鲁某、徐某、吴某某等人,最后他们按照张某、吴某冬的要求签署了所有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鲁某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高某、张某在办理鲁某、徐某、吴某某的贷款过程中,应当知道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同时,张某、吴某冬在实地调查过程中,对涉案贷款人为了获取贷款而提供的虚假合同没有严格审查把关。

原审判决认为,高某是上述三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张某、吴某冬是审贷小组成员,三人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但在审查中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做认真、细致、全面、深入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且三人知道三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与借款人不一致。

法院认为,高某作为涉案贷款业务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张某、吴某冬作为具体责任人承担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云梦县司法局对高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建议对其实行非监禁刑。

一审法院判决,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张某、吴某冬两人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高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其犯罪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法院认为,高某、张某及原审吴某冬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并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用途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对涉案借款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开资料显示,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在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凭许可证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