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

(2020年11月27日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见,是指代表对闭会期间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议案建议办理等履职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者解决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人、归口党委职能部门领导或管理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第三条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一)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二)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三)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中的问题;(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六)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代表不宜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一)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的;(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

       第五条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选任工委提出申请。约见申请应当主题明确、简明扼要,写明约见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选任工委根据代表约见申请的内容,及时联系协调相关机关,制定约见方案,组织安排约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代表作出说明。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根据约见内容,约见活动可以邀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第七条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当向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八条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约见对象为市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任工委负责组织;约见对象为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特殊原因需同时约见多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任工委负责组织。
  第九条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由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其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选任工委。
  第十条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由组织约见的人大常委会选任工委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并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约见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