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黄石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落实“少捕慎诉”建设性司法十三条措施落实情况。

过去,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有时会出现“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情况。近两年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成为主流司法实践。

如何让“少捕慎诉”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发布会通报多起相关案例。

3年前,大冶某生态采摘园负责人熊某、张某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借用他人名义向大冶农商行贷款60万元,贷款到期后逾期未还。市公安局侦办后,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起诉。

因此案社会危害性不大,采取羁押措施可能影响合作社经营,大冶检察院依法对二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熊某、张某认识到自身错误,还清了贷款本金和利息。今年3月,检察院依法对二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与银行及监管部门沟通,化解矛盾。此案入选湖北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2018年1月,某实业公司环保负责人陈某指使员工向某、司机刘某某将车间污泥运出处置。随后,刘某某将污泥倾倒在西塞山区一处废弃的码头内。2月,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后,通知该公司。公司次日将污泥转运到阳新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称重,污泥共计49.64吨。黄石市环保局检测后认定,该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倾倒地土壤尚未被污染。

鉴于该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陈某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西塞山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帮助其建章立制、合规经营。

“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复工复产、努力保就业岗位作为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营造宽松有序的司法环境。”黄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肖鹤介绍,今年以来,黄石市检察机关依法对企业人员不捕24人、不诉32人,提出缓刑、免刑量刑建议18人,让企业家安心、安稳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