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从省财政厅获悉,自12月31日起,该厅出台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有效期3年。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资金、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奖补资金以及通过普惠金融专项结算的其他资金。

在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方面,从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将按统一标准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承担,其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在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方面,财政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1%,确定奖补资金额度。

在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按照不超过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

在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方面,每个试点城市奖励资金为4000万元,用于试点城市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力度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激励银行发放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财政对安排小微企业首次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予以奖励,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普惠小微首次贷款额度的0.5‰进行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