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三个方面,对现行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进一步规范。《通知》明确,从2月1日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吴力胜介绍,为加强和规范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合规运行,鄂州市对现行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进一步规范。
鄂州市要求,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及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如实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不得采取“挂靠”等形式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无合法代理关系的人员代开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违规缴存。
此外,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职工在鄂州市重新就业,申请将异地缴存账户转入的,也应当符合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条件。
职工退休或死亡后,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经职工或者继承人申请,可将账户余额用于冲还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及时办理销户提取。
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据介绍,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一年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90%。其中,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发票,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另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12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当期还本付息额。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可凭一年内的购房合同、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发票,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提取金额不超过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购房总价。
鄂州市明确,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内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此外,同一套住房12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交易,只能就其中一次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吴力胜介绍,鄂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累计计算贷款次数。异地缴存的职工,应当至少查询缴存地、户籍地和购房所在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对新增发放的第二套(次)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贷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
此外,职工离异12个月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直系亲属间住房产权交易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理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