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麻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贵平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进行宣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追缴其犯罪所得23万元。此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

被告人李贵平原系麻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四级高级警长,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麻城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11月26日被麻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于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邀请了50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监委干部、公安干警和行政执法单位人员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贵平担任麻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麻城市公安局蓝翔专案组负责人期间,明知胡某及其组织成员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胡某打招呼、通风报信,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利用职务之便为胡某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财物共计23万元,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情、私利,先后使李某、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何某、丁某挪用资金案不受追诉,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贵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包庇黑社会、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李贵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

麻城市人民法院结合本案案情,认定被告人李贵平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23万元。

(麻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