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咸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咸宁市商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段永红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套取公款用于送礼及违规接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

段永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纪法意识淡薄,以权谋私,收受贿赂,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咸宁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段永红开除党籍处分,由咸宁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咸宁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