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咸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通城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隽水镇原党委书记侯红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发放津补贴,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公款送礼;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拨付工作经费;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生育二孩,私设“小金库”,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

侯红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公私界限不分,纪法意识淡薄,且在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涉嫌职务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咸宁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侯红辉开除党籍处分;由咸宁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咸宁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