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上午,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共涉及18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其中修改14件、废止4件。

修改的14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简政放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取消、下放相关行政许可,或者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的规定;落实取消备案管理,或者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规定;对无上位法依据、增加市场主体义务的规定予以清理。

比如,在《湖北省邮政条例》中,取消了有关快递业务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通过企业规范管理、行业自律和市场竞争等方式,提升快递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从而降低从业门槛、提高行业效率;在《湖北省消防条例》中,对商场、宾馆、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将现场核查由“许可前”调整到“许可后”开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保证消防安全前提下,简化了相关企业办事流程,缩短了审批时限。

二是优化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方面推动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另一方面,进一步压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推动提升监管能力,打击违法市场行为。

比如,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政务数字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在《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中简化了开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所需材料的要求,取消了提交相关证照复印件的规定,为从业者申办相关业务提供了便利;在《湖北省邮政条例》中将用户举报、投诉的办理时限予以压缩,便于提高用户满意度,倒逼行业提高服务质量。

三是发挥市场作用,尊重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和缔约自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对市场不必要的干预。

比如,在《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中取消了无形资产占比限制,便于相关企业引入技术、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推动无形资产价值实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不再要求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生产企业强制制定企业标准,给企业更大自主权,进一步释放企业发展活力。

在此次法规清理中,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时间比较早,有的调整对象发展了重大变化,有的被其他法律法规所替代,有的制度设计明显滞后,不符合我省“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据此,将《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4件法规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