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情理融合公正安全文明执纪执法

湖北省纪委监委出台“保障市场主体权益15条”

坚持纪法情理融合、公正安全文明执纪执法、稳慎使用谈话类措施、慎用少用短用留置措施……近日,省纪委监委出台《关于规范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保障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意见》。该《意见》是对省纪委监委《关于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纪律作风保障的意见》相关规定的细化、具体化,包含了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的15条具体措施。

15条措施的核心要义,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企业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指示,规范涉企案件监督执纪执法工作。15条措施坚持了惩治腐败与优化营商环境一体推进,服务保障企业发展。

该《意见》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坚持纪法情理融合,切实做到公正安全文明执纪执法”“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有效维护涉案企业涉案人合法权益”“坚持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四个方面作出15条具体规定,操作性强,部分规定有新突破。如该《意见》将严格执纪执法与推进企业合规治理有机结合,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规定对于企业涉嫌违法犯罪,情节轻微,不移送司法机关的,应交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加强对企业合规治理的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确保治理到位。该《意见》还规定,对涉案企业、涉案人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对企业涉案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及时通报所在企业、同级工商联或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这既有利于查清问题,也有利于及时恰当反映企业正当诉求。

“该《意见》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体现了旗帜鲜明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体现了纪法力度和情理温度,能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必将为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强制度保障。”在该《意见》调研、起草过程中积极建言献策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工商联副主席彭斌评价。

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斌雄教授表示,该《意见》既旗帜鲜明地惩治腐败,又旗帜鲜明地保障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对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体现了“无事不扰”,对轻微违法企业体现了教育为先、宽严相济,体现了谦抑执纪执法、有温度的执纪执法,充分展现了保障市场主体权益、护航支点建设的担当精神,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记者杨宏斌、实习生章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