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9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坚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坚利用担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厅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人事调动、案件审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9万余元,其中2403万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犯罪未遂。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坚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坚简历】

安徽高院原院长受贿7千万获刑15年罚款500万元 官方通报张坚受贿案 张坚简历一览


张坚,男,汉族,1955年9月生,河南泌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研究员,刑事侦察高级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1970年7月参加工作,1980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1970.07——1972.01,湖北省荆门县知青;

1972.01——1975.12,湖北省沙洋机床厂统计员、保管员、看守员、管教干事;

1975.12——1978.02,湖北省沙洋苗子湖农场教育科干事;

1978.02——1983.02,湖北省沙洋公安局苗子湖派出所民警;

1983.02——1983.08,湖北省沙洋公安局苗子湖派出所副所长;

1983.08——1984.12,湖北省沙洋苗子湖农场管教科副科长;

1984.12——1986.08,湖北省沙洋苗子湖农场副政委、党委委员;

1986.08——1988.06,在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劳教(劳改)管理专业学习;

1988.06——1990.06,湖北省沙洋农管局管教办副主任;

1990.06——1994.03,湖北省沙洋农管局管教处处长;

1994.03——1996.06,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1996.06——1997.07,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1997.07——2000.07,湖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其间:1995.09——1998.07,在湖北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07——2003.01,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委员,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3.01——2008.02,湖北省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党委书记(其间:2003年,晋升为一级警监;2000.09——2003.07,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学习);

2008.02——2013.0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其间:2005.03——2008.06,在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2011.09——2012.01,参加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13.01——2018.0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第十届湖北省委委员,第十届安徽省委委员(2019年7月辞去),安徽省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2019年11月终止),

安徽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