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湖北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林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要求,在全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生态支撑。

到202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2.5%,森林蓄积量达到4.9亿立方米,湿地保护率达到55%,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森林火灾受害率均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以内。到2035年,全省森林质量明显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更加稳定、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森林生态效益更加显现、生态承载能力显著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面增强,全省林业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三江四屏千湖一平原”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北基本建成。

二、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省设立总林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总林长;设立副总林长,由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和副省长担任,实行分片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林长,落实林长责任区域,实现林长全域覆盖。县级以上设立林长制办公室,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林长制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工作职责:(1)各级林长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护率、森林火灾成灾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等作为重要指标,组织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督导各项任务落实;(2)开展责任区域森林资源巡查,省级林长每年至少巡查1次,市、县级林长每季度巡查1次,乡、村级林长每月巡查1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林长专题会议,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生态保护修复;(3)依法全面保护森林资源,妥善调处林权纠纷,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督促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4)组织落实森林资源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措施,维护森林生态安全;(5)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示范基地,助力乡村振兴,实现生态富民。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森林资源保护。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生态脆弱、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禁止毁林开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和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科学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和天然林保护等级,加强公益林管护,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推进以神农架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禁止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二)加强森林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布局生态空间,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实施湖北长江经济带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抓好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还草等重点工程,打造长江、汉江和清江绿色生态廊道。推进秦巴山、武陵山、大别山、幕阜山等重点山系水土流失和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废弃矿山和受损山体生态修复,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开展森林经营,加强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全面提高森林质量。加快湖北长江、汉江森林城市群建设,推进乡村绿化,建设美丽家园,促进乡村振兴。推广“互联网+义务植树”,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三)加强森林资源灾害防控。落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政府负责制,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完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抓好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防治工作。强化野外火源管控和监督检查,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坚持森林防灭火一体化,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提升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网络建设,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

(四)推进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巩固和扩大国有林场改革成果,建设一批“富美国有林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推进森林保险、林权抵押贷款等制度。大力发展木本粮油、特色经济林、苗木花卉、林下经济、林产品精深加工和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富民产业,推进林业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打造一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示范典型。

(五)加强森林资源监测监管。加快推进森林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应用,建成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应急指挥和问题查处能力。加强森林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站建设,运用卫星遥感等新技术手段,开展生态资源监测评价,完善森林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建设林长制智慧信息系统和工作平台,提升森林资源监测监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六)夯实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职能力和乡镇林业工作站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履职需要的工作条件,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加强基层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森林督查,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县为单位组建护林员队伍,加强技术培训和日常管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建立“五级林长+护林员”责任体系,实行森林资源网格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安排,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到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部门协作制度、督查考核制度,研究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和林长履职情况。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统筹谋划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健全林业投入保障措施,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和生态补偿扶持力度。发挥财政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金融保险机构、社会资本等投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全省各级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公示牌,标明林长职责、森林资源概况、保护发展目标、工作措施、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探索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定期公布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加强林业普法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大力营造爱绿植绿护绿的浓厚氛围。

(五)强化督导考核。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将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综合督查检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约谈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政府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