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中国移动湖北公司大冶分公司女员工胡某向上游新闻记者反映,2020年5月11日,她在楼梯间被男司机程某猥亵,但警方却认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

胡某接受不了此认定,一年多来,四处反映均无果。

冶政复决字(2020)58号决定书载明:2020年5月11日8时许,程某在公司楼梯问见到胡某,主动打招呼,胡某置之不理,于是程某拍了胡某的腰部,后向其扭动自己的身体。5月20日,胡某向公司报告称程某多次对其进行骚扰,望公平公正严厉处理此事。5月22日,程某在公司的主持下书面向胡某道歉并承诺绝对不再与胡某产生任何接触。同日,胡某报警称其被程某多次骚扰。

2020年5月11日,楼梯间监控拍下程某右手伸向胡某腰部的瞬间。/视频截屏

大冶市公安局认定,程某在和同事相处期间,拍女性同事胡某的腰部行为轻佻,后扭动身体有挑逗故意,整体行为应认定程某构成猥亵的违法行为,又因其主动投案,且如实陈述自身违法事实,结合胡某与程某及公司同事等人陈述和相关视听资料,可以认定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对程某进行不予行政处罚。

胡某称,她不认同程某的行为是情节特别轻微。胡某称,此外还发生过两件事:2020年4月30日上午,程某欲在三楼楼梯间摸其臀部,被她躲开;2020年5月19日,程某在保安室欲摸其脸部,也被她躲开。

胡某介绍,她的诉求是希望大冶警方处罚程某。为此,她提出过行政复议,但大冶市政府维持了“不予处罚决定书”。此外,她还向中国移动湖北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及大冶市纪委监委等部门反映过。

程某称,胡某说的发生在4月30日的事是子虚乌有;5月11日,在楼梯间,摸胡某的腰部,算“打招呼”;5月19日,在保安室,他的手没有碰到胡某脸部,只是手中塑料袋碰到其脸部,目的是让她帮忙开保安室的门。

大冶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称,胡某所说的另外两次,因摄像头损坏,查无实证,只查实了5月11日发生的猥亵行为。大冶市政府也认为,该局做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正确。

中国移动湖北公司黄石分公司相关负责人称,程某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事发后,该公司已辞退程某。公司领导多次安抚胡某,但效果不大。“我们移动公司该做的都做了,下一步会进一步给予人文关怀。”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大冶市公安局应该进一步查明另外两次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就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轻微。此外,胡某不服大冶市政府做出的决定书,可向大冶市法院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