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从武汉市政府官网获悉,《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出台,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新规明确,非(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

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作出虚假承诺被查实、拟申报住所存在异议、使用托管机构地址等情形的,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

新规提出,多个企业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进行登记。托管机构包括: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的产业园、工业园、科技园、创业孵化器、总部基地等创业创新载体的运营管理单位;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从事企业住所托管业务的机构;利用其办公楼、科技楼等适宜场所作为大学生创业集中登记地使用的高等院校。

关于电商,新规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此外,企业新增经营场所与其登记的住所属于同一区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即可。法律、法规、规章对设立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方式,对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开展抽查,并按照规定将抽查结果对外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