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宜昌监管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因个人贷款内控管理存在多项缺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予以罚款30万元。同时,对樊华、胡亚琪、徐相玖、杨径帆分别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详情如下——



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樊华、胡亚琪、徐相玖、杨径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樊华、胡亚琪、徐相玖、杨径帆

单位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曹钟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个人贷款内控管理存在多项缺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予以罚款30万元;对樊华、胡亚琪、徐相玖、杨径帆分别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宜昌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