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公开表显示,中国工商银行在湖北区域近期连续领到5笔罚单,对相关支行(分行)和责任人的累计罚款金额达235万元。
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因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调查不尽职导致贷款形成不良,被罚款50万元;并对责任人田君、徐毅、代建民、廖忠耀分别予以警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因未落实授信条件即实施授信,被予以罚款40万元;并对责任人胡国祥、祝璇、熊波分别予以警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因存在浮利分费,被予以罚款50万元;对责任人彭智娟、王润雄分别予以警告,对责任人张旭予以罚款5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因存在浮利分费,被予以罚款50万元;对责任人方铁军、王润雄、沈晓明分别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因办理按揭贷款不审慎,被予以罚款40万元,并对谢东红、周智泉分别给予警告。
详情如下——
湖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3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田君、徐毅、代建民、廖忠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30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田君、徐毅、代建民、廖忠耀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欣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 | 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调查不尽职导致贷款形成不良。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予以罚款50万元;对责任人田君、徐毅、代建民、廖忠耀分别予以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2月27日 |
湖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胡国祥、祝璇、熊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胡国祥、祝璇、熊波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易志坚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 | 未落实授信条件即实施授信。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予以罚款40万元;对责任人胡国祥、祝璇、熊波分别予以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2月27日 |
湖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3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彭智娟、王润雄、张旭)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3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彭智娟、王润雄、张旭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彭智娟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 | 浮利分费。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予以罚款50万元;对责任人彭智娟、王润雄分别予以警告,对责任人张旭予以罚款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2月27日 |
湖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3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方铁军、王润雄、沈晓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33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方铁军、王润雄、沈晓明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胡秋波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 | 浮利分费。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予以罚款50万元;对责任人方铁军、王润雄、沈晓明分别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2月27日 |
咸宁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咸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谢东红、周智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咸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谢东红、周智泉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楚晓琳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办理按揭贷款不审慎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予以罚款40万元; 对谢东红、周智泉分别给予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