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获悉,武汉市司法局近日发布通报,公布2021年度市人民政府审结的十件典型行政复议纠错案例,要求全市行政机关特别是被纠错机关,举一反三,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大纠错案例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类型,涉及的行政机关有硚口区政府、武昌区政府、青山区政府、洪山区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管委会、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山社会保险管理处、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我监督的重要途径。作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武汉市司法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功能,切实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利用行政复议机关统筹协调、理情兼顾的工作优势,促进官民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十大纠错案例中,房屋征收类纠错案例3件,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有的程序、内容均违法;有的延迟送达或未送达相关评估报告,影响当事人的公平补偿权。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了相关行政行为,责令在法定时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通报案例中,涉及维护营商环境的纠错案例也有3件。2021年前11个月,武汉市司法局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104件,办结89件。其中,依法纠正了18件涉企违法行政行为,包括违法征收闲置土地费、违法核定征缴土地出让金及行政处罚等方面。

武汉是全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城市。2020年始,该市建立起市、区行政复议工作分别以“一个行政复议窗口”对外,集中受理、审理和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方便群众“民告官”。2020年、2021年,武汉市司法局平均每年办理市政府复议案件近1500件,应诉案件4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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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纠错,化解争议

程序违法影响公平补偿

2020年12月30日,青山区人民政府对征收市民张某某名下房屋作出补偿决定书(青政征补字[2020]174号),按照补偿方案,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其中,货币补偿553668.83元;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总价为919470元,结算差价后,张某某应支付差价款287833.64元。2021年1月5日,张某某不服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后认定,本案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征收部门延迟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未送达装饰装修评估报告,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的时间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导致征收房屋补偿金难以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决定撤销青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时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定案证据不足处罚被撤销

2019年6月,某商贸公司承包某学校食堂。2020年5月23日,江夏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网络报料线索,称该校学生多次在菜中吃到虫子等异物。立案调查后,江夏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商贸公司销售发霉、混有异物的食品,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因商贸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2021年1月6日,江夏区市场监管局又加处罚款330540元。

行政复议机关查明,江夏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案件事实调查时,未提取、留存涉案食品,未进行检测、检验、鉴定,未查清发霉、混有异物食品来源,亦未对涉案现场进行勘验调查。案件定案根据仅有网络图片及言词类证据,且执法人员所作询问笔录,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决定撤销江夏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罚款和加处罚款也被取消。

非“净地”出让不构成闲置

2019年10月23日,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某机械制造公司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东土规闲认字[2019]001号)。2020年9月28日,东西湖区政府又决定对该公司征缴闲置土地费220余万元。2020年11月18日,某机械制造公司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导致涉案土地无法按期开发的原因,是该地块存在高压线及电线杆,不符合建设用地“净地”出让规定,且高压线迁改不属于出让合同约定的公司自行解决的宗地内“三通一平”范畴。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认定结论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决定撤销其《闲置土地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