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移居城市变身市民后,若不想再继续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同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简称“三权”)一并转让,这样行吗?

行!荆门市农业农村局近日出台的《荆门市农业转移人口农村“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有意愿退出的农业转移人口,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交退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与退出农户协商制定补偿政策。退出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与发包方承包关系终止,土地所有权不变。

该细则明确:依法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并有意愿退出的农业转移人口,也可按上述程序申请退出,各村因地制宜与退出农户协商制定补偿政策。退出后集体收益分配权终止。已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颁证、且家庭成员自愿达成一致的农业转移人口,经户主申请并经审核公示后,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受让方收回处置、并给予一定补偿,补偿可自行协商决定。

针对“三权”转让主体、受让程序等,该细则明确规定:“三权”退出必须坚持依法依规、自愿公开、风险可控、分类引导等原则;退出程序分为自愿申请、村级审批、乡镇审核三步;可退出“三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且已在城镇落户的人员;“三权”退出后的受让方主要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转让价格由退出方与符合条件的受让方自愿协商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确定,双方须签订有偿退出协议。

“这项政策在全省三农领域是一大创新。”荆门市发改委副主任杨传文说,黄陂区、宜城市分别试点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政策,但在市州层面对农村“三权”以制度形式集中实施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省内尚无先例。

湖北省社科院农经所研究员邹进泰认为,农村“三权”的依法有序退出与转让,有利于加快农民市民化、新型城镇化进程,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效率,比如宅基地退出后可转为耕地或乡村振兴建设用地,但前提是尊重农民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