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武汉市、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分别以原告身份,将造成辖区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企业或个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以来,湖北首批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相关诉讼。

2018年,我国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截至目前,湖北累计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近800件,均为磋商办理。根据规定,磋商不成的,行政机关可对赔偿义务人提起诉讼。

案件之一,是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起诉辽宁锦州飞驰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致柴油泄露赔偿案。2019年3月,王某某驾车装载32.42吨原料油,在武麻高速公路上与右侧护栏碰撞,造成原料油泄露约10吨,对黄陂区四排渠水体造成影响。经鉴定,造成直接损失345.58万元。

“由于本案涉及的赔偿义务人较多,责任界定不明,我们发起多次磋商都未能成功。”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副处长朱晗昱介绍,今年2月该局依法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辽宁锦州飞驰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等四名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45.58万元。目前,武汉市中级法院已立案受理。

另一起案件为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诉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赔偿案。2020年12月,荆州市公安县公安机关接举报并查处,张某某组织同伙多次在长江监利段等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34次,造成成鱼损失9290.73公斤,推算幼鱼损失867.57万尾,所需生态修复费用35.93万元。

经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两轮磋商,张某某等人已对自己承担的赔偿额进行了赔偿,王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等人却不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个非法捕捞犯罪团伙,案情恶劣,影响面大,为公平起见,我们决定以诉讼手段,向王某某等人发起追偿。”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顾文俊介绍,该局向荆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某等3人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12.78万元。该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正准备开庭。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任峥介绍,以上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正式进入诉讼程序,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将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对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