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虚构的和解协议,让165万元债务“从天而降”,看似一起普通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里,究竟藏着什么玄机?近日,针对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李某诉十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茅箭区法院经再审后对原判决作出改判,为申诉人挽回165万余元经济损失。

“解剖麻雀”找疑点

“我作为法定代表人,竟然不知道公司什么时候和李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还凭空需要承担165万余元的工程款。”2021年2月,房地产公司的一纸监督申请书放到了茅箭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何军的案头。申请书显示,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某等7人控告李某诉该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涉嫌虚假诉讼,不服民事调解,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理申请后,何军带领办案组开始对案卷材料进行“解剖麻雀式”分析。相关案件材料显示,2009年8月,装修承包商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某名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因房地产公司无力依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为此李某诉请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已实际履行的工程款16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限期内支付已完成的工程款;如未能限期内付清,李某对该工程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既然已经达成和解,为什么房地产公司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呢?带着疑惑,办案组又查阅了该案的相关工程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对装饰装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纠纷的工程项目,积极寻求专业的第三方审计公司帮助,一一核查疑点。

在多次前往某名苑进行实地调查后,办案组发现,某名苑的实际施工情况与调解书认定的并不一致。该名苑属李某承包责任范围内的1层、2层和负1层并没有进行装修,仅是负1层和1层铺设过地板,2层进行了在室内砌墙分割成房间的宾馆改造等工程。

“房地产公司在李某进场装修三天后,就未按合同约定预付李某工程首期款,已构成违约。”办案组还了解到,施工材料是李某在明知房地产公司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自行垫付购买的;已完成的部分工程,也是之前与房地产公司合作的另一建筑公司所做;施工材料的送货单,更未按合同要求,由房地产公司签字认可。这与调解书确定的李某“已垫资完成价值165万余元的工程”存在明显矛盾,主要事实涉嫌虚构。

“顺藤摸瓜”找漏洞

“李某的观点并无实据支撑,但在庭审中,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律师左某却未作任何抗辩,还达成了超出法律授权的‘和解协议’,实在不合常理。”对于双方达成的这份调解协议,办案组觉得疑点重重。

按照法律规定,装饰装修款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饰装修而使该建筑物增加价值的范围内。和解协议中的“房地产公司未能在限期内付清的,原告李某对该工程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明显超出法律授权,违反了法律规定。随着调查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证据浮出水面。办案组顺藤摸瓜,继续对房地产公司在该案中的委托律师左某进行调查。

“我们从来没收到过法院关于李某起诉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书,也从未委托过左某参与该案诉讼,授权委托书从哪来的我都不知道。”调查中,蒙某告诉检察官。

“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存疑,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合法诉权未能得到保障。”办案检察官认为,左某与房地产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显示,左某受委托时间在2012年2月16日,但早在同年2月10日,左某就以房地产公司代理人的名义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出庭传票,签收时间早于委托时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授权委托书的日期有过明显涂改,同时,该案卷宗中也没有法院向房地产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

“对症下药”发建议

诸多不合理之处,被办案组一一辨明、挑出,“和解协议”的假面具也被层层撕开。茅箭区检察院依据工程验收报告、询问笔录及实地走访掌握的相关新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确实存在调解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错误情形。经茅箭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遂向法院提出对李某案再审的检察建议。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调解书确有错误,采纳了该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再审,并于再审期间终止了原调解书的执行。

日前,案件再审中,法院查明,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无效,双方代理律师所行使的代理权均属虚假代理,所以该案应当属于虚假诉讼。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并不足以认定涉案工程款的数额,同时,李某不同意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案涉案标的不明确。法院遂依法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退还李某,待其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欠款具体数额后,可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