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发布,确定了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湖北22家基层法院获得授权,较以往新增19家。

获得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包括: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江汉区法院、洪山区法院、经开区法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和南漳县法院、襄阳高新区法院、三峡坝区法院、大冶市法院、张湾区法院、荆州区法院、石首市法院、东宝区法院、华容区法院、孝南区法院、安陆市法院、黄州区法院、麻城市法院、通城县法院、随县法院、宣恩县法院、天门市法院。

自5月1日起,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归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纠纷)将由上述法院集中管辖。对集中管辖范围,最高院文件也予以了明确。以黄冈为例,麻城市法院的管辖范围为团风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黄州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则包括黄州区、浠水县、薪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龙感湖管理区。

此前,我省仅省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及武汉市3家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此番调整,绝大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将下沉至基层法院,既可减轻中院负担,提高审判效率,也减轻企业和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