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年12月13日,督察组向湖北省反馈了督察报告,并移交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督察报告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实事求是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具有很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湖北省委、省政府诚恳接受督察反馈问题,全力推进问题整改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单位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立行立改、真抓实改,积极推动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切实抓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扛牢生态大省政治责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为目标,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抓手,以推动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支撑,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实施长江大保护,加快建设中部绿色崛起先行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坚实的生态基础和绿色支撑,让美丽湖北、绿色崛起成为湖北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底色。

二、工作目标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筹兼顾、协同增效,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为重点,统筹推进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第一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和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一体整改落实。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与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任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大保护和减污降碳等工作有机贯通,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效能,坚决守护好荆山楚水,保护好绿水青山。

(一)思想认识水平显著提高。进一步对标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检视差距、查找不足,充分认识湖北独特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高水平保护的紧迫性,切实从“国之大者”的高度部署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扛牢生态大省政治责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集中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把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补齐工作短板、抬高全域发展底板的重要抓手,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有序推进督察报告反馈的4个方面14类66项整改任务落实见效。近期(整改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9月底前)完成约33%的整改任务,中期(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约74%的整改任务,远期(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实现整改目标要求。对督察组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依规依纪依法问责到位。

(三)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污染减排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浓度不高于36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6.0%;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4.7%,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巩固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有效保障饮水安全;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

(四)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健全生态环境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系统监管和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常态化执法监管和问题整改督办机制。深入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改革任务,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快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持续提升现代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做到系统学习、全面把握、深刻领悟,不断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实施《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深化生态省建设,坚决走符合湖北实际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全面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执行《湖北省委和省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严格、规范和精准实施考核。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衔接互补,定期开展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

(二)坚定不移共抓长江大保护。坚决把修复好、保护好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大力实施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进一步优化沿江产业布局,完成《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清单》内剩余企业的关改搬转任务。持续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实施国土绿化工程和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强矿山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日常管控。突出加强长江水污染防治,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加强和完善船舶行业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衔接和协作,加快建设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垃圾焚烧发电等环境基础设施,着力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持续实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科学划定湖泊保护区,严厉打击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防止湖泊面积减少,保障湖泊功能。

(三)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延伸深度、拓展广度,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共治”,持续推进四湖总干渠、竹皮河、浰河、神定河、泗河流域综合治理,严防劣Ⅴ类水质反弹。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214个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回头看”,推动流域整体治理和系统修复。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到2025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均值控制在0.6%以内。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和风险管控,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管控修复,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落实《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到2025年底,新产生的磷石膏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实现产、消(磷石膏综合利用及安全堆存)动态平衡。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扎实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55%,主要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

(四)加快推动实现绿色崛起。准确把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辩证关系,始终保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立足湖北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现状,先立后破、通盘谋划、精细操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要求,稳步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完善碳市场制度体系,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高水平运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推进“气化长江”工程实施,到2025年,全省煤炭消费比重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大力推进货物运输绿色转型,对接“一带一路”,加快多式联运通道建设,持续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含绿量”。严格落实环保要求,坚决把好项目准入关。大力支持绿色技术创新,以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为核心,充分建好用好湖北实验室,全面发挥湖北高校院所科研优势,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培育壮大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完善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应用政策体系,打造中部绿色技术创新引领区。

(五)持续提升现代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聚焦环境治理关键环节,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为建设美丽湖北提供制度保障。继续深化落实生态环保领域重点改革任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搭建全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持续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推进市场化、多元化补偿实践。加强生态环保领域地方立法和政策保障,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决不手软,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全力办理群众信访投诉举报,及时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加快构建全民环保行动体系,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和消费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设立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整改工作专班”),省整改工作专班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协调各市州、省直有关单位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统筹推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对涉及全局性、系统性、跨流域跨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相关省领导领衔督办,强化统筹协调和督导帮扶。各市州、省直有关单位要组建相应的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统筹协调,合力推动各项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整改责任。承担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的各市州党委和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是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本单位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各市州、省直有关单位应结合本方案制定完善本地本单位的具体整改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分解责任,每项整改任务均应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具体责任人,确保责任压实到位。对涉及全局性、系统性、跨流域跨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和资金投入量大、持续时间超过2年以上的整改任务及督察组曝光的典型案例等重点整改事项,应由各市州、省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一责任人,并可增加1名同级班子成员作为责任人。

(三)健全整改机制。分年度制定全省整改交账计划,对整改任务实行台账式管理,定期调度、交账和验收。在近期集中整改的6个月期限内,实行每月一调度、双月一交账。适时出台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的具体措施,建立督察整改完成情况验收制度,验收工作由省整改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对设有省直牵头单位的整改任务,验收工作由该牵头单位承办;对未设省直牵头单位的整改任务,验收工作由省整改工作专班直接承办或指定相关单位承办。狠抓跟踪督办,建立全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项目库,对整改任务实施动态管理,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日常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督办。省整改工作专班会同有关单位不定期开展现场督查督办,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和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曝光的1个涉及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制定问责工作实施方案,实事求是、深入调查,查清事实、厘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加强跟进监督,对反馈问题中存在的党员干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担当、不作为等失职渎职问题,严肃调查处理;对整改工作中出现的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和搞“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依规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违规违法行为。

(五)强化信息公开。构建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政务新媒体矩阵,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整改工作成效、公开整改工作进展、曝光典型案例问责情况,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和监督,形成整改合力。强化舆论引导,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人翁意识,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