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恩施州委批准,恩施州纪委监委对恩施州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定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定敏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州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县级干部期间,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调动等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亲友谋取利益;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家庭房产;在接受组织函询、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群众纪律,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违规批办车辆驾驶证、特殊车牌号,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涉嫌行贿罪。

刘定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从未真正树立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毫无“四个意识”,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生活奢靡,家风不正。对党纪国法不知敬畏,执法犯法,大搞权钱交易,利用组织赋予的权力攫取个人私利,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恩施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恩施州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定敏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