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证上少了“武汉”二字,武汉一家企业陷入了“怎么证明我是我”的困局。5月19日,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该行政诉讼案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张土地证上的使用单位“福泰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武汉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两者是不是一家公司、有无利害关系,成为庭审焦点。

武汉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种养殖业、五金电料等为经营项目的民营企业,其公司名称曾多次变更,现已吊销未注销。武汉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国华称,该公司有一本土地证,上面记载在黄陂区天河街道有48亩土地归其使用。但这本土地证上的使用单位写的是“福泰实业有限公司”,土地证编号为:93-021。该证盖有原黄陂县土地管理局公章,颁发时间是1993年6月。

涉及48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 图片来源:受访方供图

  涉及48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 图片来源:受访方供图

据介绍,3月28日,武汉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带着填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土地证,来到黄陂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以下简称:黄陂区自规局),申请公开这本土地证对应的土地档案资料。该局工作人员答复称,土地证是真实有效的,但经仔细查找未见到对应的土地档案资料,并称可能是搬家时弄丢了。武汉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黄陂区自规局这是在以“档案丢失”为由,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于是,武汉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黄陂区自规局起诉至黄陂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黄陂区自规局公开案涉土地证对应的“土地档案”政府信息。

庭审中,武汉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称,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土地登记原始资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因此,黄陂区自规局应该依原告的申请公开对应的土地档案资料。

黄陂区自规局相关负责人到庭应诉,该局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诸多证据提出了异议。该局代理人认为,原告在诉状中列明是武汉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却是武汉福泰实业(集团)公司,不符合起诉条件,主体不适格;原告是武汉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证上是福泰实业有限公司,两者之间无利害关系,且无利害关系在该公司其他案件诉讼中得到了各级法院的认定;不动产信息的公开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原告起诉时其信息公开法定期限未届满。

听到被告代理人的观点后,武汉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国华多次在庭上焦急地说,土地证上写着福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印章有括弧号,是因为上世纪90年代不规范造成的。

“如果土地的使用单位不是武汉福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我们公司手里怎么会有土地证呢?不可能会有第二个‘福泰’公司手里有土地证。”吴国华说,现在公司陷入了企业版“怎么证明我是我”的困局,但只要黄陂区自规局拿出土地档案看一下,一切都会真相大白。

记者了解到,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