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口罩市场秩序,助力疫情防控,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如下:

一、东湖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护(宁德)医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伪造产地生产经营一次性防护口罩不合格案

2022年1月13日,东湖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安护(宁德)医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伪造产地,生产经营一次性防护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753元,并处罚款62577.45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口罩,并处以货值三倍655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6日,东湖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伪造产地的一次性防护口罩,现场扣押涉案口罩。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开始伪造产地生产一次性防护口罩,货值金额64762.45元,违法所得51753元。同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批号20201025和批号20210806口罩为不合格品,货值金额共计21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东湖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罚。

二、洪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御方堂新药特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案

2022年5月17日,洪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湖北御方堂新药特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口罩,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18日购进了医用外科口罩,并于2021年1月23日全部配送给湖北御方堂新药特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九峰店,该批口罩经抽检不合格,货值金额认定为1500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洪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应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经营不合格一次性日用护理口罩案

2022年3月10日,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对明应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经营不合格一次性日用护理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25.62元,并处罚款1563.39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销不合格的“一次性日用护理口罩(成人款)”(生产日期:20201215)及“一次性日用护理口罩(儿童款)”(生产日期:20201215),货值金额共计5211.30元,违法所得共计1525.62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一次性日用护理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蔡甸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武汉星辰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防护口罩案

2022年6月2日,蔡甸区市场监管局对武汉星辰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一次性防护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810元,并处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6月23日分别生产一次性防护口罩销售至苏州及武汉。经监督抽检,均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200元,违法所得共计81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蔡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五、汉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新杰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一次性防护口罩案

2022年2月18日,汉阳区市场监管局对武汉新杰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一次性防护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5日,当事人销售一次性防护口罩至苏州,货值金额900元。2021年4月30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批次口罩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一次性防护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汉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此次公布的五起案件,是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为期一年的全市口罩质量专项整治中,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的典型案例。希望全市口罩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口罩销售使用管理,提升主体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严把口罩质量关,严把口罩销售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疫情防控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