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随州7月5日讯 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跑分”犯罪,经湖北省随县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孙某、雷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某、周某所宣告的缓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跑分”是指利用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为不法分子或犯罪团伙代收款,随后将款项转移到指定账户内,从中赚取佣金、报酬的不法行为。
2021年9月,孙某结识了专门介绍人“跑分”的李某(另案处理)。李某告诉孙某:“只需要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为别人代收款,就能从中赚外快。”李某的介绍让孙某心动,但考虑到自己还处于缓刑考验期,孙某拒绝了李某。“你可以介绍别人来‘跑分’,赚个介绍费。”李某对孙某锲而不舍地游说。
同年11月,孙某抱着侥幸心理,介绍老熟人周某、雷某将手机卡、银行卡及密码等交给陈某(已判刑)、刘某(已判刑)等人“跑分”,用于接收涉诈资金。不久,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和雷某,冻结了二人银行账户。孙某得知二人被捕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查,周某银行卡内单向流入资金111万余元,周某从中获取佣金5400元。雷某银行卡内单向流入资金81万余元,雷某从中获取佣金2500元。孙某介绍周某、雷某“跑分”,获取介绍费700元。
因孙某、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随县检察院依法建议法院撤销二人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鉴于三人均认罪认罚,该院综合研判后,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彭韬、刘怡廷、彭俊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