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诉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赔偿”一案,判决正式生效,标志着该案顺利审结。据悉,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实施以来、湖北首个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2020年12月,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接举报,张某组织同伙多次在长江监利段、石首段等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安机关遂将该团伙悉数抓获。经查,该团伙成员分别参与非法捕捞1次至34次不等,造成成鱼损失共9300公斤,推算幼鱼损失867万尾。经委托专家评估,所需生态修复费用35.93万元。

该案刑事部分审结完毕后,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了两轮磋商。团伙中张某等人已作出赔偿,但王某、丁某、李某等人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王某等3人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12.78万元。今年4月20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官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充分考虑到被告王某、丁某家庭生活困难、赔偿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现金赔偿+劳务代偿”的创新方式,协定由被告王某、丁某、李某缴纳3.05万元生态修复费用(李某已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剩余部分由被告王某、丁某二人参加长江大堤巡堤、湖垸巡湖、福利院敬老服务、公益劳动等,折抵生态损害费用。

为了保障被告的劳务履行得到有效监督,协议中明确,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王某和丁某所在村(居)委会监督其执行。在今年世界环境日活动期间,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多部门举行增殖放流活动,本案中各被告人已赔付的款项作为生态修复资金购买鱼苗,总计投放17万余元鱼苗。本案多名被告也到了增殖放流现场,通过放生鱼苗,反省自身行为,接受法律教育。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本案办理中,荆州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建立协作运行机制,打出跨部门联动发力的环境治理“组合拳”,对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有益探索。(湖北日报记者胡弦、通讯员任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