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汉召开。图为会议现场。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李溪 摄)

9月27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武汉开幕。会上,分组审议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共14条,从打造全过程监督闭环、重点监督内容、加强监督保障、监管责任追究等方面予以规定,进一步夯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制度基础。

明确4大重点对象,全口径、全覆盖监督

国有资产资源来之不易,是人民的共同财富。

确保监督全口径、全覆盖,《决定》对监督的主体与对象进行明确,确定省人大常委会是监督主体,将各类国有资产及其管理情况全部纳入监督范围,确保不留“空白区”。

《决定》提出,将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及其管理情况全部纳入监督范围,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并对以上四类重点对象涵盖范围进行细化。

为确保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决定》还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的环节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适时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衔接,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作用,形成全方位监督体系。

打通5大关键环节,全过程监督形成闭环

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是全过程、全方位的,不能因某一环节的监管缺失,导致蚁穴溃堤。

《决定》从监督规划、报告编制、报告初审、听取和审议报告、问题整改等5大环节进行规范,打造“监管工作规划计划—管理情况报告编制—人大专委会初步审议—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问题整改及回头看”的全过程监督闭环。

其中,在加强监督统筹规划环节,《决定》提出省政府在每年第四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下年度国有资产管理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应在任期首年出台国有资产监督五年规划,预工委要制定年度国有资产监督计划,加强了人大监督与政府管理工作的衔接。

在报告编制监督环节,《决定》提出省政府要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编制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规模、结构、分布等存量情况和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变动情况;并且要求报表细化到行业或者类别、行政区域等,切实增强报告的可读性、可审性。

此外,《决定》还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后续整改方案、整改与问责情况、有关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等“下半篇”文章予以规定。

加强重大事项监督,有效衔接预算审查监督

为及时掌握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动态,加强日常监督,《决定》明确了重大事项监督的内容,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报告制度。

《决定》规定,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6大类重大事项,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重要部署、重大政策、重点改革任务落实;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并购等情况;向国有企业新增资本金注入,或者向产业投资基金增资情况等。

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是党中央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盯紧人民群众的预算“钱袋子”、守好国有资产“家底”的重大使命。

对此,《决定》加强对预算资金与国有资产转化和流动的监督,推动国有资产监督与预算审查监督相互融合、延伸拓展。《决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衔接,具体包括:完善预算决算报表体系、加强国有资本运营收益管理、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强化对新增国有资产的形成方式和资金来源监管等。

分组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一致认为,《决定》结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需要,细化规定了监督重点,打造了全过程监督闭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规范了与相关监督职能部门的横向协同、与市县人大的上下联动,具备可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形成监督合力,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前行。(湖北日报全媒记者王婧、通讯员仁轩)